日常普法 | 涉嫌刑事犯罪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意味着什么?

文章:易佳 编辑:刘旺春 审核:吴红艳 刘丽莎 黄述 2025-08-08

很多人在面临涉嫌刑事犯罪指控的初期,往往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可能有些人不了解,

被采取强制措施会留下案底吗?

“被抓”就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未被羁押意味着没事了吗?

接下来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我们又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1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几个常见误区

(一)刑事强制措施≠案底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等于留下“案底”,也不等于“有罪”。“案底”是指指一个人因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决确定有罪后,在国家专门机关留存的档案记录。

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所以,刑事强制措施不等于刑罚,刑罚是经过法院判决后的法律后果,只有当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判决生效时,才等于留下“案底”。且刑事强制措施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本人,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家人的法律权利(如子女上学、家人就业等),除非犯罪嫌疑人已经经过法院有罪且生效的判决。

(二)“被抓”≠刑事强制措施

“被抓”有可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但是也有可能是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需通过法律文书区分(如拘留证、逮捕证vs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三)取保候审≠“没事了,不用判刑了”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通过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暂时自由),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代表案件办理终结或最终无罪。

同时取保候审并非完全自由,仍需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可能被撤销取保候审并逮捕,最终是否有罪需依据在案证据经由法院判决决定。

 

02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程序性手段。目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传、取保候审可保持相对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较高,拘留和逮捕则需将人羁押特定场所。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1.适用条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拘传,即依法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人民法院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并在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时向被告人出示。执行拘传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被告人在拘传过程中进行抗拒的,可以使用戒具。

2.拘传期限:12小时为限。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149条。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启动情形:一是执法主体根据案件情况,直接主动决定取保候审;二是根据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

2.适用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必须遵守:(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期限:最长12个月;跨阶段重新计算期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68条、69条、70条、71条、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82条、89条、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0条。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1.类型:在家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适用条件:(一)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3.必须遵守:(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监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跨阶段重新计算期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77条、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115条、121条、12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

(四)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适用条件:(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八)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九)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拘留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被拘留后,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3.拘留期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前,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时间为30日,是实践中常见的拘留期限。此外的普通案件,一般拘留时间为3日,可以延长1-4日,即最长拘留时间为7日。另外,还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类案件,拘留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即最长为17日。

“黄金期间”37天: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最长为30日,所以在30日届满前必须要报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为7日,即在7日内检察院会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审查批捕的7日仍然属于拘留时间,所以加起来就是37天黄金期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85条、86条、9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4条、125条、12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122条、282条。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适用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2.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属于四类案件(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再经过第一次延期后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重刑侦查羁押期限再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延长二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没有具体期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81条、156条、157条、158条、159条、16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129条、130条、131条、132条、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

 

03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后,当事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人身自由受限的弱势地位,但法律赋予了多项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知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原因(涉嫌何种罪名)、法律依据及羁押期限。

实操:当事人被执行拘留、逮捕时,执法人员需当场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并口头告知涉嫌罪名。若执法人员未出示文书或拒绝告知罪名,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说明,并记录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后续可通过律师进行反映。

2.通知权

执行监视居住、逮捕后,司法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在无法通知情形消除后立即通知其家属。执行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实操:当事人被带走时,可通过口头告知家属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和羁押地点。若家属未收到通知文书,可想办案机关索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确认程序是否合法。

3.辩护权

当事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犯罪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可直接了解案件细节。

实操:当事人可以向办案人员表示需要委托律师,家属尽快联系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凭委托书等材料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性质、法律后果,并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若当事人认为当前的强制措施不当(如拘留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却未取保),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实操:律师可以协助收集有利证据(如家庭情况证明、病历等),或者后期通过阅卷了解证据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说明当事人不存在应拘留或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或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等理由,请求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办案机关必须释放当事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实体性权利

1.人身自由权

当事人具有不被非法羁押的权利,办案机关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情况下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即强制措施需于法有据。另外若羁押后认为不具有羁押必要性,或羁押期限届满,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实操:当事人及其家属可在律师协助下向办案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若出现超期羁押的违法情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据相关证据向办案机关反映,或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2.健康权和生命权

强制措施的实施不得伴随刑讯逼供,禁止办案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实操:因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供述,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刑讯逼供、虐待、延误医疗等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可申请国家赔偿。

3.合法财产权

办案机关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物),需符合相关条件(如犯罪所得、作案工具),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合法财产(如家庭生活必需品),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扣押、冻结。

实操:对应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可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退还。若因违法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可申请国家赔偿。

4.特殊群体的额外保护

未成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具有保护性规定。

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使用逮捕措施,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优先使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若必须逮捕,则需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提供心理辅导、教育支持及生活保障。

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除非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原则上不适用逮捕措施,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障其医疗检查和分娩需求。

对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逮捕,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羁押期间需提供医疗支持,定期体检,若疾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应变更强制措施。

对患有严重疾病者,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看守所不得收押危及生命的疾病患者。

 

04结语

刑事强制措施不等于“有罪”,也不等于“无罪”,它是办案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打击犯罪,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过程性手段,代表着办案机关对涉案人员社会危险性、案件复杂性等多种因素的考量。

作为当事人及其家属,只有对走出对强制措施的认知误区,了解强制措施的内容,才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