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免于起诉!

传销组织常披着“文化”“投资”外衣,利用贪利心理诱人入局,最终让“致富梦”沦为犯罪泥潭。请谨记——凡要求“交钱”“拉人”即可获利者,皆需警惕!

一、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本案当事人刘某某在陈某的介绍下加入一“文玩”传销组织。该“文玩竞拍”平台系方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伙同他人在境外线上搭建的一个新的网络传销平台,方某在搭建“文玩竞拍”传销平台期间,在该平台发展多人为直推下线,该平台对外声称“零投资、只需要一笔周转金、稳赚不赔”,通过微信朋友圈、钉钉群等新媒体媒介进行宣传推广,通过腾讯会议、发送课件的方式进行会员培训,同时在线上出售低价劣质的文玩作为“道具”商品,会员之间只要通过反复买卖商品即可获利,整个链条无真正消费需求,以此吸引他人不断投入资金。同时,成为该组织正式会员,必须先通过老会员的推荐,登录网站注册账号绑定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信息,老会员添加其进入相应微信群钉钉群,新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接龙竞拍“道具”商品,竞拍成功后根据群内发送的最新域名网址进入商城页面,提交订单获取卖方在网站绑定的支付账户信息,随即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商品价款完成竞拍。次日,新会员将购得的“道具”商品溢价4%,通过向平台缴纳原商品价格的2.5%作为“上架费”后进行转售,转售成功后成为正式会员,具备完全入门资格,即正式加入该组织。

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后,该组织利用会员对转售商品获利的期待和急于出售的被动,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以下层会员店铺业绩为依据支付给上层会员的报酬,拉动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因此形成参与层级和发展层级。方某设置平台竞拍规则,规定竟拍时间,通过系统后台设置将再次上架的商品价格自动提高4%,再次上架的商品标注价格组成为“上架前的原商品价格”+“平台比例收取的上架费”(即商品原价的2.5%)“卖家按比例收取的差价”(即商品原价的1.5%)。会员为赚+取利润,需要不断的竞拍和转售,即会员A竞拍到商品,向平台缴纳上架费后加价转售给会员B,会员B竞拍到该商品,向平台缴纳上架费后加价转售给会员C,以此往复循环。商品随着会员之间连续的竞拍转售,其标价也成指数增涨。方某通过平台在每次交易中收取上架费,各个上级会员也在每次交易中赚取差价。 

成为会员并不是终点,会员发展到一定下线人数和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即可在该平台获得“开店”资格,发展层级,该组织规定会员根据店铺日营业额的增长,可升级成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及出局店长,店长可因此获得旗下所有店铺日营业额的0.5%-1.2%,以此促进本级会员积极发展更多下级会员到平台参与竞拍转售活动。

2023年1月,陈某达到开店标准后,发展了当事人刘某某为下线,并安排刘某某联系他人为其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新平台的搭建,非法获利3万余元。 

二、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

(3)达到一定的情节标准。

对于“传销活动”的认定,一般要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以各种名目诱骗参加者去“拉人头”,并虚假承诺高额回报;

(2)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入门费”;

(3)按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形”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4)承诺给成员的回报主要来源于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其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

(5)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才是最终利益获得者。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70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1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24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1、刘某某是在陈某的诱骗下参与到传销活动之中,主观恶性较小。

2、刘某某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的主观故意,她只是文玩平台的普通会员,而并非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3、刘某某介绍刘海给陈某搭建新平台、帮助两人传话是为了赚取多的中介费用、尽快拿到尾款,而并不是为了建立或扩大传销组织。

4、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依法对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1)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认知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刘某某只有大专文化,对自己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知有限。

(2)刘某某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是初犯,认罪认错态度好,日常行为表现、周围社会评价一贯良好,无再犯罪危险性。

(3)刘某某的主要获利来自中介费用,而非从发展下线的数量获利。刘某某共收取中介费用2万余元,并没有发展、介绍新会员。

(4)刘某某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有弥补过错的意识与行为。刑法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而且还是教育和改造犯罪行为人的手段,恳请对刘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刘某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认定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初犯、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五、律师办案心得

【唐榕声、王艺羲律师】

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的委托,案件地偏远,且没有高铁,驾车往返都需8小时左右,接受委托后唐榕声律师、王艺羲律师立马驱车前往检察院阅卷,但因案涉犯罪嫌疑人众多,仅案卷就有接近4万页,案卷大到甚至电脑都无法正常打开(甚至当事人之前委托的律师提出要帮忙更换电脑才能阅卷的要求),阅卷难度大,内容极其繁杂,但为了尽快和检察官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佳沟通时间,唐榕声律师和王艺羲律师克服种种困难,拆分案卷,连续加班熬夜一周,才将所有案卷查阅、审查完毕。

详细阅卷后两位律师一致认为,虽然当事人刘某某是在陈某的诱骗下参与到传销活动之中,但她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的主观故意,她只是文玩平台的普通会员,而并非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给陈某搭建新平台、帮助传话是为了赚取多的中介费用、尽快拿到尾款,而并不是为了建立或扩大传销组织,其主观恶性小,存在不起诉的空间。在确定好辩护方案后,两位律师多次驱车和检察官沟通、汇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后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官最终采纳两位律师的意见,最终认定刘某某在办理本次传销犯罪案件过程中,作为下线参与搭建新平台,但其协助行为作用有限、参与时间较短且获利不多,综合其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这一结果既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践行,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审慎包容。深刻体现法律的温度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通过精准司法给予迷途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当事人因法律认知不足误入歧途的经历,亦折射出传销活动利用人性弱点的隐蔽危害。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既要坚守正义底线,也需在个案中传递法治的人性关怀。

借此呼吁公众:警惕以“创新项目”“财富自由”为名的传销陷阱,认清其击鼓传花的犯罪本质;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切勿因短期利益沦为犯罪链条的助推者。愿更多人以此为鉴,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筑牢风险防范意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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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辩护人:唐榕声、王艺羲律师

类别:刑事

开始日期:2025-08-13 00:00:00

结束日期:2025-08-13 00:00:00

地址:湖南

标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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