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公安部首次发布文件谈及“不得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至此三十多年已过,此类“以刑化债”现象在实践中依然屡见不鲜。在许多经济纠纷中,一旦债务人后续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偿还债务且出现回避解决问题倾向时,债权人有时会在求偿不得的情况下提出刑事控告,实质上系利用司法机关的“免费”刑事程序追索债款,以达成迫使债务人出面迅速解决债务之目的。
本案存在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倾向,在我所卢巍文律师、易佳实习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一、案情回顾
被不起诉人张三(代称)于A县经营某商贸公司,从事散装食品、日用品批发兼零售业务,服务覆盖A县大小商铺、商超。2022年,张三为公司缓解因经营亏损遭受的资金压力,通过召开订货会预先收取商户订货款方式筹集资金。2022年10月,张三在某酒店举行了公司2022年末订货会,通过设宴招待、举行现场抽奖以及现场预缴货款及给予订货商户不同比例返点的方式共收取了县内181家商超经营者1834799元订货款。
订货会结束后,张三将所收取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及个人名下的债务,后因资金链断裂,仅向商户发送456422元货品后无法继续发货,拖欠订货商户货款1323304元。
二、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辩护核心观点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张三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系张三经营不善导致的合同纠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订货会模式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和成功先例。
1.订货会本身是合法的商业促销活动。张三作为经营者,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客户预付货款,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营销手段,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2.张三此前曾通过类似订货会成功融资并完成供货,此次系沿用已验证的模式以缓解公司阶段性资金压力。这一既往事实足以证明张三对“融资-供货”模式的可行性抱有真实、合理的预期,而非蓄意布设骗局。
(二)张三始终存在真实合法履约行为。
1.张三在收取订货款后,一直在持续向县内客户正常供货,并未逃匿或挥霍、转移资金。
2.资金用于维持公司运营,未用于个人挥霍。经查,预付款项绝大部分被用于偿还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和支付上游厂家货款,属于维持企业生存、保障后续履约能力的正常经营活动范畴。
(三)未能继续供货系商业风险所致,宜定性为民事纠纷。
第一,经营负债状态下的“融资”不直接等同于诈骗。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进行融资是常态,其本身伴随着风险。本案中,张三因后续融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约,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对于此类因经营不善、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法律已设置了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不宜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加以制裁。
四、办案结果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侦查机关指控张三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张三作出存疑不起诉。
五、律师办案心得
【卢巍文律师、易佳实习律师】
我所卢巍文律师、易佳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发现本案证据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疑点:第一,部分商家被害人的笔录及所欠付货款相关凭证有所缺失;第二,案涉订货款项的资金流向仍有待查明;第三,反映案涉公司既往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不足。基于此,辩护人撰写了一份退回补充侦查申请书递交给检察官,并与其进行当面沟通,最终将此案第一次发回补充侦查。经两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查明了本案造成的客观损失、订货资金去向,但本案最关键的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融资订货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证据依然有所缺失。
辩护人认为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需结合行业惯例判断当事人所为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习惯,具体需要区分究竟是因商业风险而无法履行合同,还是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即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在本案中,当事人系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确实存在吸纳小额资金以缓解现金流压力进行订货发货的行业现象,本案当事人所为属正常交易流程,而且当事人在当地从事批发零售已有十年之久,往年出现资金紧张均通过上述模式维持经营。此次完全是当事人无法预料到的特殊的商业风险导致其难以继续经营,本质上系属民事违约行为,可以用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而不宜采取刑事手段求偿债务。经过多轮磋商,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方辩护意见,同意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