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实施以来,基于帮信罪“明知推定”规则,该罪适用呈现出急剧扩张的趋势。截止至2024年,帮信罪已成为所有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与盗窃罪),稳居我国刑事案发率前三名。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帮信罪过度扩张适用的隐忧。正是在此背景下,我所吴红艳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酌定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一、案情回顾
2024年1月,郭某在好友的介绍下,将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朋友声称绝对不存在任何的问题。自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郭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奖金300万余元。另外,2024年3月27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沈某某向郭某的银行卡内转账30000 元。
2024年5月,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郭某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沈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其谅解。
二、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一)不满足主观明知要件
当事人系经朋友介绍提供银行卡用于周转外币相关资金,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郭某朋友在推荐郭某提供银行卡时,表示自己及其他朋友也提供了银行卡,并保证绝对不会有任何问题,因此根据现有客观证据可知郭某明知资金涉诈。且当事人与其朋友是十几年的好朋友,基于对友人的合理信赖,其很难意识到这可能涉嫌犯罪,更不太可能知道转入的资金会涉嫌诈骗。
《2022年断卡纪要》特别指出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不能仅以行为人有提供或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且指出交易双方存在亲友管辖等信赖基础的,双方确系偶尔交易的,要审慎认定“明知”。基于此,本案未能充分证明当事人对流入银行卡资金涉诈的“主观明知”,仅凭提供银行卡行为不足以推定其实施了帮信犯罪。
(二)涉案金额认定存疑
公安机关认定的部分资金流水与涉诈事实缺乏实质关联性,无法直接指向电信诈骗行为,其中包含部分自有资金,认定依据不足,且部分资金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导致金额认定虚高。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系初犯,且已对电信诈骗案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理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酌定不起诉。
五、律师办案心得
【吴红艳律师】
在审查起诉初始阶段,公诉机关基于案情考虑,倾向于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本所吴红艳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审查卷宗材料,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交易流水数据存在需进一步核实的疑点:第一,部分被认定涉诈的资金流水依据不足;第二,存在疑似重复计算的情形。
另外,经与当事人核对,其提供银行卡系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案发后始知其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相关资金,其在主观明知层面确有疑问。且当事人本人系大学教师,由于其职业身份的特殊性,一旦被起诉定罪,其职业生涯将直接断送。
基于上述研判,吴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了争取不起诉的初步意见:其一,梳理并论证争议流水的真实性及关联性问题,实际涉案金额并没有公安机关认定的那么高;其二,陈述当事人的职业背景(大学教师)及其可能因刑事追诉面临的严重职业后果。公诉机关初步采纳了我方建议,同意先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为使辩护更加充分,吴律师耗费大量精力对涉案全部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制作了详细的数据比对表格及相关说明文件,系统性地指出原认定中存疑及重复计算的部分数据问题。同时,收集整理了证明当事人长期从事高校教育工作、获得相关荣誉表彰及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一并作为重要补充依据提交检察机关。
在后续阶段,吴律师与公诉检察官就案件证据、法律适用及不起诉的合理性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经充分审查我方向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确保郭某不会留下案底,挽救了他的职业生涯。
辩护人:吴红艳律师
类别:刑事
开始日期:2025-08-13 00:00:00
结束日期:2025-08-13 00:00:00
地址:湖南
标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点击查看裁判文书
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