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获缓刑!

当“勤工俭学”的善意初衷沦为法律利剑下的诈骗罪名,某在校学生张某用血泪教训为当代青年敲响警钟。本意为凑够回家路费而兼职,张某却在诈骗分子的诱导下踏入陷阱,成为为诈骗团伙输送“猎物”的工具,但法律不会因“无知”而不予追究,每一个草率 的点击,都可能成为刺向自己的利刃。

一、案情回顾

2023年7月,生于2006年的在校大学生张某因缺钱用,在湖南省某小区经过他人介绍与一陌生男子联系,对方提出若其使用本人手机按要求拨打电话就给好处费200余元。张某听后答应对方,同时对方发来视频教程教张某如何拨打电话。

张某学会后就使用自己的手机按照对方的要求拨打了多个号码,并用另一台手机登陆0Q和上家开启语音聊天,电话接通后则将两台手机放在一起,让上家和电话的另一端讲话,并按照上家指示挂断电话。拨打电话期间,张某听到上游和被害人洽谈购买货物事宜的全过程,且根据上游的说辞,张某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行为。

但张某为了能拿到好处费,继续为对方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致使报案的被害人陈某被骗30多万元。电话拨打完之后,被告人张某获利200余元。

二、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部分(十二)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三、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在审判阶段,张雅蒙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和认罪认罚的制度初衷。

2.被告人张某的罪行相对较轻,具体而言:

(1)张某仅参与诈骗中的“引流”环节,且参与程度不高,张某仅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拨打电话、挂断电话,全程未讲任何一句话;

(2)本案中,张某犯罪所得的全部款项仅为200余元;           

(3)张某参与时间短、次数少,张某仅在2023年7月参与一次,同时,在拨打电话过程中,张某主动跟诈骗分子说以后不再继续拨打,此后,张某也未再参与任何相关行为。

3.被告人张某具备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阶段早、态度好,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害人张某系偶犯、初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拨打电话也是为了赚取路费,因其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少而导致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小。

四、办案结果

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前后,张雅蒙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法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官采纳了张雅蒙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已主动退赃,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律师办案心得

【张雅蒙律师】

这个案件是法院阶段才接受的委托,且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做认罪认罚,接受委托后张雅蒙律师立马约时间阅卷,仔细阅卷后发现针对张某极其不利的几份口供存在严重的程序不合法,于是,张雅蒙律师立马和当事人核实讯问情况,整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经过多次和法官、检察官沟通、核实后,最终检察院撤回了对张某不利的不合法的证据。尽管无法完全排除掉对本案当事人的构罪指控,但却也排除张某参与程度深、主观恶性大的证据,并争取到检察官出具缓刑量刑建议的机会。

目前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辐射出的各类帮助行为,是定帮信罪,还是诈骗罪的从犯,相关罪名的法条规定比较模糊,各地司法机关裁判标准也不一。因此,为了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张雅蒙律师准备了两套辩护方案(诈骗罪从犯以及帮信罪),但是通过查阅广东省尤其办案地的公开文书,几乎都是以诈骗罪的从犯定罪处罚,并且这类案件在当地判处实刑居多,缓刑较少。而在本案中,当事人实施的帮助行为导致被害人被骗30多万元,金额巨大,本案诈骗罪的基准刑(按照当地司法解释计算)都是在6.5-10年,即使认定诈骗罪的从犯和对未成年人减轻处罚的情节,想判处缓刑也是有难度的。

因此,张雅蒙律师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在开庭前尽可能地争取对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多次和被害人联系,在被告张某无法支付高额赔偿的情况下,获得了谅解,同时积极与法官沟通,讲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指出案件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在庭前把有争议的事项解决好。虽然是一审阶段介入,但是仍努力争取检察院出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争取到法院判处缓刑的好结果。

 


案件信息

辩护人:张雅蒙律师

类别:刑事

开始日期:2025-08-13 00:00:00

结束日期:2025-08-13 00:00:00

地址:湖南

标签:诈骗罪

文书:点击查看裁判文书

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