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百万面临十年刑期,看大雍律师如何为当事人逆转结局!

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各类新型犯罪也随之滋生。许某涉嫌网络诈骗罪一案,因涉案金额达229万余元、受害人数众多,自案发起便备受关注。

 

我所韩曦婵、张雅蒙律师深研案件细节,挖掘诸多核心要点展开精准辩护,并成功主张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关键情节。

 

历经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与两次延期审理的波折,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法院采纳。法院虽认定许某构成诈骗罪,但充分考量了辩护观点,最终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2327日,被告人许某在“阿文”(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安排下,租用办公场地、注册成立某商贸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通过直播平台发布发夹等手工活加工广告,谎称是正规公司,以每单30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额手工费吸引全国各地被害人网络下单加工,骗取被害人支付每单300元、330元、380元不等的材料费押金。

 

20234月以来,平台客服以仓库忘记登记、漏单、银行风控不能回款、未到结算时间等理由拖延退还材料费押金和客户支付的手工费,之后也未邮寄手工活加工原材料。期间,许某负责采购原材料、收取材料费押金,待被害人完成手工活加工并寄回成品后负责收货、验货,再根据“阿文”提供的财务信息向被害人结算退还材料费押金并支付手工费,还为“阿文”取现等。

 

经查,被害人寄回的手工活成品均未销售,该商贸公司不具备盈利能力,靠收取被害人的材料费支付前期材料费返款、手工费、购买原材料及人工工资等。至案发,该商贸公司诈骗金额达229万余元,许某获利3万余元。

 

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许某被指控诈骗金额229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辩护核心观点

(一)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

1、案发前返还款项应扣减

许某在案发前已主动向部分被害人返还财产,该部分款项未被实际非法占有,还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符合司法实践中“犯罪后挽回损失可扣减数额”的原则,因此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财产,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总额中予以剔除。

 

2、无对应被害人的金额应不予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229万余元中,部分金额未找到对应被害人,也无报案记录、资金流向佐证,缺少“被害人实际受损”这一诈骗罪关键要件,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应从指控金额中扣减,仅以证据充分的部分认定涉案数额。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

20233月底许某察觉异常后,主动带被害人报案(当时以职务侵占罪报案未立案),已向司法机关披露案件事实和自身参与情况;后续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抓获他时,他仍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辩护律师据此主张其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可依法减轻处罚,该观点最终获法院采纳。

 

(三)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许某报案后因刑事未立案,部分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截至本案刑事立案,存在民事判决已生效、未审结两种情况。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则,未审结的民事案件应中止,待刑事判决生效后以其认定事实继续审理;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若与刑事判决事实冲突,需结合刑事判决调整,确保刑民裁判一致。

 

办案结果

经法院两次延期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且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但许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退赔,可减轻、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许某犯罪地位和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办案心得

(一)慎当法定代表人,避免“挂名”担刑责

本案中,许某受他人安排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对公司无实际控制权,却因公司实施诈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绝非无关紧要的角色,大家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模式、业务合法性,完成必要的法律风险评估,明确自身权责边界,切勿因疏忽或人情随意应允,否则容易陷入刑事纠纷。

(二)管好公司账户与U盾,绝不违规出借

公司账户及U盾是资金管理的核心载体,直接关联资金安全与法律责任。本案里,U盾被“阿文”实际掌控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线索之一。实践中,务必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对账户、U盾的使用与保管尽到审慎义务,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的出借行为。

 

(三)拒帮无理由取现,谨防成为犯罪“帮凶”

许某为“阿文”提供取现协助,客观上为诈骗资金流转提供了便利,该行为亦成为控方指控其构成共犯的重要依据。因此在面对他人提出的取现、转账请求,需先核实事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高风险警惕性,切勿因“搭把手”的人情观念轻易应允,避免因协助行为沦为犯罪的“帮凶”,最终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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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辩护人:张雅蒙律师、韩曦婵律师

类别:刑事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地址:

标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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