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缓刑一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在A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当事人一方委托湖南大雍律师事务所吴红艳、韩曦婵律师进行辩护。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A某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电缆线、铝扣板、热镀方管等物品,仍予以收购,共计收购8次,价值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2023年11月被告人A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A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被告人A某在本案中被起诉收购犯罪所得8次,价值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红艳、韩曦婵律师经过阅卷和沟通认为,本案中A某收购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对其行为性质没有异议,但吴红艳、韩曦婵律师对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疑问。确定A某收购的犯罪所得金额时,《价格认定结论书》对电缆、铁柱子的数量、品牌、型号未予明确。而被告人A某在供述中明确指出对某具体型号的电缆进行了收购,未提及有收购 BV-6平方型的电缆,该部分所对应的涉案金额应当从起诉书指定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同时,吴红艳、韩曦婵律师由此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鉴定物来源产生质疑,该项《价格认定结论书》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证。

 

另外,吴红艳、韩曦婵律师结合案情,就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并辅以类案检索报告寻求缓刑空间,最终法院采纳了吴红艳、韩曦婵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A某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经过吴红艳、韩曦婵律师的辩护与积极争取,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A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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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救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案件信息

辩护人:吴红艳、韩曦婵律师

类别:刑事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标签: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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