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涉恶势力案件辩护难度显著加大。如何在“拔高凑数”的指控中精准定位突破口,如何在纷繁矛盾的证据中构建有效辩护体系,考验着刑辩律师的专业功底与团队协作能力。
近日,湖南大雍律师事务所王金香、么会良、林辉三位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历时近两年全程跟进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凭借精细化阅卷、八天庭审逐项质证、三主办律师七人团队协同作战,最终实现关键辩护目标:检察院建议量刑14年,一审改判4年,“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被否定,并排除6项罪名指控。
本案被告人郭某甲系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曾担任市级人大代表,在村工作多年。任职期间,该村党支部多次获评先进,集体经济与基础设施均有较快发展,村民生活水平有所改善。郭某乙系其兄弟,郭某丙系其侄子。
2007年至2012年间,该村推进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郭某甲与部分村民就补偿标准、利益分配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部分村民以“村霸”“恶势力”等名义向有关部门举报。扫黑除恶常态化推进过程中,侦查机关对上述期间的事实开展调查,认定郭某甲、郭某乙、李某甲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郭某甲为首要分子,郭某丙为主要成员,涉及多起犯罪事实;其中部分事实此前已由当地公安机关、政法机关处理并结案。
2023年前后,多名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书指控郭某甲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建议量刑14年。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湖南大雍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王金香、么会良、林辉三位律师分别担任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的辩护人。三位律师经全面阅卷、数十次会见和长达八天的庭审,坚定主张: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各起指控均不构成犯罪,三被告人均应宣告无罪。
当事人被移送法院审理后,家属经多方比较,委托湖南大雍律师事务所。律所随即指派王金香、么会良、林辉三位律师分别担任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的辩护人。三位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建立“协同作战、分工负责、共享共性观点”的工作机制。
接受委托后,三位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通过数十次会见逐一核实每起指控事实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及经过,重点听取当事人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指控的辩解。会见中,律师详细记录当事人陈述,并与卷宗材料逐条比对,初步判断指控存在“拔高凑数”和证据矛盾的问题。
三位律师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后,开展全面阅卷,重点完成以下工作:制作全案时间轴和人员参与矩阵,标注每起事实的参与人员;逐份比对2007年、2009年原始笔录与2023年、2024年重新制作的笔录,标记证人改变陈述的关键段落;审查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辨认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检材与原始病历不一致、侦查人员诱导辨认等问题;逐一核查各犯罪事实的追诉时效,发现部分事实已在当年经公安机关、政法机关处理并结案。
在完成会见和阅卷的基础上,三位律师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确定全案无罪的辩护方向,从四个维度系统展开:第一,从“数”上突破恶势力定性——论证本案不满足“两年三人三次”的硬性条件,三起故意伤害案与三起寻衅滋事案的时间间隔超过两年,且三被告人未在多起事实中共同出现;第二,从“质”上突破个罪构成——两起故意伤害罪均已过追诉时效,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参与,三起寻衅滋事罪均系“事出有因”的民间纠纷;第三,从“证”上突破证据体系——揭露侦查机关选择性取证、笔录矛盾、诱导辨认等证据缺陷;第四,从“理”上还原事实真相——证明所谓“被害人”实为闹事者、造谣者、敲诈者。
辩护团队分工 ▸ 王金香律师(郭某甲辩护人):主攻恶势力犯罪集团整体定性、三起故意伤害罪、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三起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辩护及追诉时效问题 ▸ 么会良律师(郭某乙辩护人):主攻三起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认定、实行过限理论适用、恶势力组织特征拆解 ▸ 林辉律师(郭某丙辩护人):主攻故意伤害罪关键证据质证、辨认笔录合法性、不在场证据体系构建 |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团队持续跟进,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系统阐述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不成立、多起指控已过追诉时效、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等观点,指控罪名均不成立。
律师团队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四个法定要件,全面梳理无罪证据。其一,组织性证据:卷宗中没有任何关于组织纪律、行为准则、利益分配的规定,各被告人之间仅有亲属或村民关系,将亲属关系等同于犯罪组织成员关系,逻辑上不能成立。其二,时间条件证据:经制作时间轴发现,三起故意伤害案发生在2007年至2011年,三起寻衅滋事案发生在2011年至2012年,前后间隔超过两年,且三被告人未在多起事实中共同出现,不满足“至少2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的硬性要求。其三,经济性证据:全案无转账记录、无生意合作、无利益往来,与“恶势力”的经济性特征毫无关联。其四,危害性证据:全村2000余人中仅极少数与当事人有矛盾的村民作证,且村党支部被评为“五星党支部”,村集体经济排名全镇第一——一个恶势力为非作恶的村庄,不可能形成“五星党支部”的建设成果。
针对控方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律师团队积极申请调取、核实客观证据。其一,申请调取当年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处警登记、接处警台账,还原当年事件的真实处理情况;其二,申请对当年办案人员、驻村干部取证,获取能够证明当事人未参与或事出有因的证据;其三,申请调取监控录像、会议记录、补偿协议等材料,证明部分事件已经政府调解或司法处理;其四,就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书面质疑,为庭审质证固定争议焦点。
本案历经庭前会议及长达八天的庭审调查。三位辩护律师分工协作,从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两个维度同时发力,对控方指控进行系统性拆解。
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当年出警记录、驻村干部证言、监控录像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前会议,法庭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一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是否成立;二是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相关指控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这为后续八天庭审奠定了基础。
庭审中,三位律师围绕每一起指控事实逐一质证,重点突破以下问题:
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四要件全面不符合 ▸ 组织性缺失:各被告人之间没有组织纪律、没有利益分配、没有上下级关系,仅存在亲属或村民关系 ▸ “两年三人三次”不达标:前三起故意伤害案中郭某甲、郭某乙均不在场,后三起寻衅滋事案中李某甲未参与,无法满足法定时间、人数、次数要求 ▸ 经济性特征缺失:当事人与他人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转账记录或生意合作 ▸ 危害特征不成立:全村仅极少数与当事人有矛盾的村民作证,且村庄工作实绩突出,不存在欺压百姓的情形 |
针对三起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分别从追诉时效、共同犯罪、证据关联性三个角度展开质证:蔡某甲、蔡某乙案已于2008年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当年25名证人的证言中无一人提及郭某乙参与,2024年重新提取的个别证言系传闻性、推测性陈述,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闫某甲案中,2009年原始笔录证实郭某乙全程未动手,2023年闫某甲改变陈述的理由经核实不能成立;余某甲案中,2024年鉴定意见的检材并非2011年病历,同案人员当庭供述车上仅三人,不存在郭某丙驾车接送的情形,李某乙辨认郭某丙的笔录系侦查人员诱导作出。
针对三起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紧扣“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论证三起指控均系事出有因:张某甲等人因征地款分配纠纷到村会计家闹事,郭某甲系闻讯调解,被害人郭某丁的伤情系张某甲扔砖头所致;郭某己系征地“钉子户”且长期散布谣言,郭某甲与其交涉系履职中被诬陷后的互殴;拦截上访案系郭某己被打一事的自然延伸,将同一事实拆分为两起寻衅滋事,明显属于“凑数”办案。
庭审中,辩护律师还对控方赖以定罪的言词证据进行全面质证。以拦截上访案为例,控方称现场有“一百多号人群情激愤上访”,但最终仅两名干警带走两人即散去;关于扯横幅的人数,证人证言“一人一个说法,从十多个到百多个”,而现场仅一条横幅,明显相互矛盾。关于郭某己被打案,证人证言描绘了“气势汹汹领了一帮人、还有十多个洋镐把”的场面,与郭某己夫妇自身陈述的经历截然相反。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从“数”“质”“证”三个维度系统论证辩护观点:
维度一:恶势力定性之辩——从“数”上突破 恶势力犯罪集团必须满足“两年三人三次违法犯罪”的硬性条件。辩护律师通过精细的时间轴梳理,证明前三起故意伤害案与后三起寻衅滋事案的时间间隔超过两年,且各起事实中被告人的参与情况均不满足“至少2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的要求,未达到恶势力认定的基本门槛。 |
维度二:个罪构成之辩——从“质”上突破 对每一起指控事实,辩护律师均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进行独立辩护:故意伤害罪方面,论证共同犯罪不成立、实行过限无需担责、关键鉴定意见缺乏关联性;寻衅滋事罪方面,论证事件起因系纠纷而非“无事生非”、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案件已被人为拆分凑数。 |
维度三:证据体系之辩——从“证”上突破 本案指控高度依赖言词证据,且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彼此冲突。辩护律师逐份比对原始笔录与重新制作的笔录,揭露证人改变陈述缺乏合理理由;对辨认笔录的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进行逐帧审查,证明关键辨认系侦查人员诱导作出。 |
一审法院虽未全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亦未支持检察院的指控,对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不成立、部分指控事实证据存疑、当事人地位作用较小等辩护意见绝大部分予以采纳,作出差异化判决:
(一)郭某甲原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审未予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重新客观评价,未采纳检察院14年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二)郭某乙原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审未予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重新客观评价,未采纳检察院14年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郭某丙原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成员,一审结合其从犯地位、参与程度及认罪情节,未采纳检察院7年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历经近两年的精细化辩护,法院对当事人的地位、作用作出独立客观评价,大幅降低刑罚后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厘清了基层干部履职行为与恶势力犯罪的界限。
本案作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辩护策略、证据拆解、团队协作等方面积累了经验。虽然一审已取得恶势力定性被否定的重大突破,但全案无罪的目标仍需继续推进。以下七个要点,可供同类案件借鉴。
涉恶案件证据收集具有明显指向性,一旦侦查方向固化,后续调取有利证据的难度将成倍增加。本案中,三位律师虽于审判阶段才接受委托,但介入后立即开展密集会见、全面复制卷宗、申请调取当年出警记录和出警台账,尽可能在证据灭失前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介入越晚,越应以“尽早”的标准压缩时间、把握先机。
卷宗是辩护的基础。本案中,律师将2007年至2024年的全部笔录逐份比对,制作全案时间轴、人员参与矩阵和证据矛盾对照表,清晰呈现证人改变陈述的时间节点、侦查人员诱导取证的具体方式、鉴定意见与原始病历不一致等关键漏洞。唯有精细阅卷,方能厘清指控体系、找准突破口。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旦定性被否定,量刑基础便随之动摇。本案中,律师从组织性、行为特征、经济性、危害性四个维度系统论证:被告人之间仅有亲属关系,不满足“两年三人三次”的硬性条件,没有任何不法经济利益,村庄发展成果直接反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不能成立。一审未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重大案件办案压力较大、案情复杂,律师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套路辩”。在坚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前提下,应当发声的敢于发声,应当质证的善于质证。本案中,三位律师在八天庭审中逐一质证,对时隔18年自相矛盾的证人证言、检材与病历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侦查人员诱导作出的辨认笔录等关键证据提出明确质疑,推动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
涉恶案件常将多年前的纠纷重新纳入追诉。律师必须严格审查每起事实的追诉时效、立案情况及既往处理结果。本案中,三起故意伤害罪均发生在2007年至2011年间,且2008年蔡某甲、蔡某乙案已有生效判决、2012年郭某己案已经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结案,再以“涉恶”名义追诉,明显违反追诉时效与禁止双重评价原则
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都是个罪辩护的突破点。本案中,律师紧扣司法解释,论证张某甲案系被寻衅滋事、郭某己案系约架互殴、拦访案系同一事件延续,三起寻衅滋事均系民间纠纷;三起故意伤害或已过时效、或证据不足、或系实行过限,均不应入罪。
一审否定“恶势力”认定仅是阶段性成果。对于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案件,辩护律师应持续挖掘新证据、持续关注裁判走向,为当事人争取最终的无罪结果。本案的辩护实践再次说明:精准的专业判断与不懈的程序坚持,是突破重大疑难案件的双重保障。
拨开指控的表象,本案的实质是一个原本在基层治理中表现良好的村庄,因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拆迁,部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产生矛盾、发生冲突。冲突中或有人行为过激、或有人处置不当,但这些均属于应当由基层组织调解、由行政手段处理的人民内部矛盾,与有组织、有目的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因当事人兄弟多、亲戚多,便将其亲属整体认定为犯罪团伙。“恶势力”是有着严格法律标准的刑法评价,并非可以随意加诸于人的标签。
本案中,我们坚持无罪辩护的立场,将陪同当事坚持到底。涉恶势力案件的辩护,不仅体现在庭审对抗,更贯穿于全流程的细致坚守。从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精细阅卷,再到庭审阶段的逐项质证,每一环节都需要辩护律师以极致的专业精神投入。
湖南大雍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始终秉持“全力以赴”的理念,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定性与量刑兼顾,以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为每一位当事人守住法律底线。未来,团队将持续深耕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领域,提供更为专业、高效、负责任的刑事法律保障。
辩护人:王金香、么会良、林辉
类别:刑事
开始日期:2024-12-31 00:00:00
结束日期:202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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