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某工程的造价审核报告出具过程中,造价员未按规定正确计算工程量,包括涉案人员在内的项目人员未按规定对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四级复核。
本案最初由公安机关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此后罪名变更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认定直接经济损失 1627 万余元并移送审查起诉。
几名当事人案发前系工程管理咨询公司项目人员,2022 年 11 月被监视居住,同年 12 月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大雍团队辩护
① 大雍律师团队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罪名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变更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② 逐份核对案卷,指出关键环节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难以成立;
③ 结合行业规范,说明涉案人员已按规定复核、尽到注意义务,属工作瑕疵,达不到刑事「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
④ 指出报告偏差不影响主要结论、损失认定缺少依据,与当事人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最终结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且要求侦查机关多次调取证据。补充侦查重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涉案审核报告签署表的三方签字发生于学校管理层变动前后、且完成于股权转让协商过程中,无法推出承继方必然认可他人签字;转让框架协议只约定「清理、处理」,不能得出必须无条件接受的结论;民事部分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判决结果可能改变,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计算。
据此,直接经济损失的不确定与当事人行为之间,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所以检查官决定对全案在内的七名项目人员都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