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某机场一标段土石方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方将工程开挖产生的白云岩石料加工成砂石对外销售,涉案金额 520 万余元。
2021 年 10 月起,涉案人员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至 2022 年 12 月均已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仍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该数额属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
经两次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于 2025 年 1 月以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为非法采矿罪,该罪量刑幅度为三到七年。
第三次开庭后,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本案先后经四次开庭审理。
二、大雍团队辩护
① 王金香、么会良、林辉律师分别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主张案涉石料系机场项目红线范围内施工开挖产生,依有关规定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采矿行为;
② 就两名当事人的作用地位提出意见,主张其受安排参与砂石管理销售、未参与开采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③ 就自首、坦白、初犯及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举证并发表意见,请求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
④ 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后,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不认罪认罚,辩护人继续就前述三个方面发表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最终结果
第一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减轻处罚;另一名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同时认定,本案犯罪数额虽特别巨大,但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法院对第一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四名被告人均未判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