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当事人获绝对不诉!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是一次对正义的追寻。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湖南大雍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的一起无权处分盗窃案,当事人陆某涉嫌盗窃罪在我所王艺羲律师的介入下,最终案件获得了绝对不诉的结果。

一、案情回顾

2022年,当事人陆某与原车主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张某因未能按时归还陆某的15000元欠款,双方签订了一份欠条,欠条中约定如张某到期未还款,陆某有权将张某的车辆扣下质押并进行司法拍卖用于还债,欠条签订后,张某将车辆钥匙交给了陆某。

事后,张某并未如约归还欠款,除此之外又通过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并全款抵押给某“二手车行”,报警人韦某在不知前因后果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抵押车辆。

2023年9月,张某在未经韦某同意的情况下,带领陆某将韦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开走并停放于陆某家中。韦某发现车辆失踪后报警。

2023年10月8日,陆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6月7日该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接受委托后,湖南大雍律师事务所的王艺羲律师迅速介入,在梳理完具体案件情况之后根据案情制定了辩护策略。

王艺羲律师认为,陆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陆某对车辆被转卖的事实并不知情,其在张某的带领下将车辆开走并将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有相应的权利基础,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陆某在本案中属于民事上的善意第三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陆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陆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艺羲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沟通阐明自己的辩护观点,最终,检察官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认定陆某主观上确实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并在2025年2月12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陆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决定不仅为陆某洗清了冤屈,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不起诉决定书pdf的【本院认为】)

五、办案困难

王艺羲律师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办案地路途遥远,需要长途跋涉才能到达,王律师为该案投入了的大量的时间。

其次,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且关系复杂,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案件又经历了两退两延,公安机关多次补充证据。

最后,该案耗费时间长,并经历了不同的主办检察官,不同检察官的观点并不一致,沟通花费的时间以及精力巨大。案件即将到期的时间,该案的主办检察官退休,案件由新的检察官负责,王艺羲律师在说服了前主办检察官之后又需要重新和新检察官进行沟通,在此过程中新介入案件的主办检察官也反复斟酌该案,并针对案件的关键点提出不同意见。

最终,案件在王艺羲律师的坚持和努力下,检察官采纳了王艺羲律师的辩护观点,王艺羲律师为陆某争取到了法定不起诉的结果。

六、办案心得

【王艺羲律师】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王艺羲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更让我们认识到坚持的力量和法律的价值。

在刑事辩护的的道路上,我们始终秉持“全力以赴”的信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为每一个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案件信息

辩护人:王艺羲律师

类别:刑事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标签: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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