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决书引发的讨论
一名实习律师,和律所签的叫《实习律师协议》,但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律所要退还从她工资里扣走的社保费,还要出具离职证明。

律所说:我们只是实习关系,又不是劳动合同。
法院说:名字不重要,关键看实质。
这个案子,其实触碰了一个很多人都没搞清楚的问题,——律师和律所,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今天我们就来聊清楚。
一、案件回顾:
“协议名字不重要,实质才是关键”
福建泉州这个案子,案号是(2025)闽05民终7633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所:我们只是实习关系,又不是劳动合同
法院:协议叫什么名字不重要,只要实质上具备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就是劳动关系。
律所:实习证挂在北京总所,所以协议对泉州分所不生效。
法院:实习律师资格证是2023年9月14日发的,协议是9月18日签的,签协议的时候她已经有实习资格了。行业管理性的备案登记,不是民事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在该案件中,律所主张双方仅为实习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但法院直接驳回,核心认定逻辑只有三点:
①管
律所有人专门管陈小云的考勤,请假要经负责人批准,工作任务通过微信群安排。
②用
陈小云的工作内容为起草法律文书、办理委托手续、对接案件,全部属于律所的业务范畴。
③付
律所定期给陈小云转账,备注写的就是"工资"。
这个案子划了一条红线:用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就要承担劳动合同的义务,换个名字不解决问题。
二、中国律师和律所,一共有几种法律关系?
在中国,律师和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法律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种模式。
1. 授薪律师:标准劳动关系
这是最清晰的一类,多见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大型律所非诉律师。
核心特征:律所按月发固定工资,律师接受考勤、工作安排等管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律所义务:缴纳社保、发放病假工资、出具离职证明等;
认定标准:人身从属性 + 经济从属性双重达标。
实务陷阱: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却按劳动关系管理,一旦涉诉,法院仍会认定劳动关系,律所需承担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责任。
2. 提成律师:劳务 / 合作关系(实务存在争议)
这是中国律所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尤其在中小型律所中极为普遍。律师自己开拓案源,按照与律所约定的比例分成,自负盈亏,律所收取管理费。
《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以律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因此,提成律师在行政监管层面必须依附于律所——这一点和普通劳动者没有区别。
那提成律师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两种结论都有,关键看实质。
▌支持劳动关系的案例
【(2014)三中民终字第00321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律所以"王某某是提成律师"为由主张未建立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依据不足——因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且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最终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以提成律师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认定为非劳动关系的案例
【(2016)沪民申34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成律师叶某某与律所之间建立的系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自主经营的提成律师与律所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同样的问题:北京中院认定劳动关系,上海高院认定劳务合同关系。这说明——此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答案,裁判标准各地不一。
那法院到底是怎么判断的?归纳司法实践,法院通常重点考察以下几点:
①律所是否对律师进行实质性管理控制;
②收入是否完全来自自有案源、自负盈亏;
③律师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与内容;
④双方约定的是管理费还是工资性报酬。
核心结论:收入来自自己案源、工作不受律所管控、自负盈亏的提成律师,倾向于认定劳务合同关系;反之,存在管理控制、固定薪资成分的,则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3.合伙人律师:合伙关系
这是律所治理结构中最顶层的一类。合伙人是律所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共同承担律所的经营风险,共享律所的收益。
▌判例研究
【(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43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劳动者,但合伙人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及对律所的管理与控制权、对律所相关事项的决定权、执行权,不能成为律所的劳动者,合伙人律师依据劳动法主张获得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福利待遇的,不应支持。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人律师与独立律师最大的区别。
三、三种关系核心区别对比
四、给律师的实务避坑提醒
(1)如果你是实习律师或助理律师
入职时要看清楚协议的实质内容,而不是名称。如果律所实际上对你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固定工资,无论协议叫什么名字,你都有权主张劳动关系。社保是法定义务,律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转嫁给你——这一点,(2025)闽05民终7633号案已经说得很清楚。
(2)如果你是提成律师
不要误以为"我是提成律师,所以肯定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律所实际上对你有考勤要求、工作指令、日常管控,即便收入来自提成,仍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北京(2014)三中民终字第00321号案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反过来,如果你想主张劳动关系,也不要以为"我们签了合同"就一定能成功——上海高院(2016)沪民申349号案表明,实质上自主经营的提成律师,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
建议在执业之初就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书面化,特别是管理费比例、案源归属、是否有考勤管理、离所限制等,避免日后纠纷。
(3)如果你准备成为合伙人
务必认真阅读合伙协议,充分理解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并对律所的对外债务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五、结语
律师和律所的关系,是中国法律职业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今天这份判决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法律关系的认定看实质,不看名称。实际的管理方式、报酬支付方式、工作内容,才是法院认定关系性质的核心依据。
至于提成律师这个问题,坦率说:司法实践至今没有统一标准,不同法院的裁判结论可能截然相反。这既是法律的现实,也是每一位律师都需要认真面对的执业风险。
六、律师简介
王鹏宇律师
专注劳动争议案件
专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用工风险防控,深耕 SOP 体系搭建、劳动争议解决、企业合规运营领域,兼具立法服务、政府及大型企业法律服务经验,为初创企业、成熟企业 HR 提供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可靠的权益保障指引。
实现招聘、培训、考核全流程标准化,降低管理成本;精准识别用工风险,优化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及管理规范,减少劳资纠纷;适配初创期品牌孵化、成长期规模扩张、成熟期风险防控等不同阶段需求。
对劳动者,依托多年企业用工合规实操经验,精准解读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易懂的权益保障指引,助力劳动者明晰自身权利,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