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回避的司法难题:
币到底值多少钱?
近年来,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据相关法律数据库统计,2019年至2025年间公开的涉虚拟货币刑事裁判文书已逾2200份,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案件占比超过50%,部分案件涉案金额甚至高达数十亿元乃至百亿元以上。
然而,与如此巨大的涉案规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实践中对涉案金额认定标准的严重分歧与混乱。笔者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同一性质的行为,不同法院采用不同的计价基准,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相差数倍乃至数百倍,由此导致罪与非罪、量刑结果的巨大差异。
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虚拟货币本身的特殊属性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间的错位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本文拟梳理司法实践中涉案金额认定的主要方式,分析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并提出一些期许,以期为该领域的辩护实务与司法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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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实务四种:
金额认定主流方式
(一)购入价格基准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最为广泛的认定方式之一。其理论依据在于:行为人实际支付的对价,是涉案财产形成的直接成本,也是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的客观反映,以此作为认定标准兼顾了证据获取的可行性与量刑的合理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3月联合发布的陈某枝洗钱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洗钱数额"应当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这一表述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购入价格的优先适用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亦于2025年2月发文建议,在受贿犯罪中以购入价格作为认定受贿数额的主要依据。
然而,购入价格标准并非没有局限。
其一,当被告人无法提供购入凭证,且链上数据无法追溯至原始交易时,购入价格将难以查明;
其二,对于通过多次转手、混币操作处理后的虚拟货币,成本追溯极为困难;
其三,对于以盗窃、诈骗方式获取虚拟货币的案件,被害人的购入价格与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市值之间存在天然断层,机械适用购入价格可能导致被害人损失被低估。
(二)销赃价格基准
在无法查明购入价格但行为人已将虚拟货币变现的案件中,司法实践通常以实际销赃价格认定犯罪数额,其法理依据可参照两高盗窃案件司法解释中"按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的相关规定。
销赃价格标准的适用有其内在合理性:它直接反映了行为人实际获取的经济利益,是违法所得的真实体现,且证据来源较为直接——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均可形成完整证据链。但此标准仅适用于已变现情形,对于持有尚未出售(例如存留在犯罪嫌疑人钱包内的USDT、BTC)或变现行为跨越多个时间节点(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卖出)的案件,则难以适用。
(三)行为时市场价格基准
对于既无购入记录、又未发生变现的案件,部分司法机关以行为实施时的市场价格(通常参照境外主流交易所行情)认定涉案金额。
这一做法虽然在操作层面具有直观性,却面临深层的合法性质疑。我国最新的24号文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司法机关援引境外交易所价格作为定案依据,实质上是在承认"被明令禁止的交易"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效力。这不仅在逻辑上存在矛盾,也为国家"不认可虚拟货币法定货币地位"的立场带来潜在矛盾。
此外,虚拟货币价格24小时持续波动,取哪一时点的价格作为基准,直接影响涉案金额的认定结论——而不同时点之间的价差,有时可达数倍之多。
(四)被害人损失基准
在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侵财类犯罪中,部分法院以被害人实际投入的法定货币金额作为犯罪数额。这一标准强调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直接保护,有其正当性。但若被害人投入后因市场波动而发生亏损,或其投入行为的本身便是在违法语境下作出的,则简单以投入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可能与"违法所得"的本义产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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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认定方式:
合法性与合理性反思
(一)法律依据缺位:规范层面的根本困境
目前,上述各类认定标准均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依职权自由裁量,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至今没有任何层级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立法空白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于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数亿元的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赖以为据的"数额认定"却游走于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这与刑事司法对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基本要求明显相悖。
(二)罪刑失衡风险:量刑倒挂的结构性缺陷
现行认定方式的不统一,在实践中已造成明显的罪刑失衡现象。以USDT为媒介实施变相换汇的非法经营罪为例,根据两高2019年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为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然而,据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仅为10万元以上。
这就产生了一种结构性悖论:上游实施非法换汇的主犯,须达到500万元的数额标准方能入罪;而其下游的资金结算协助者,仅需10万元便构成情节严重,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换言之,从犯可能比主犯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属性认定:理论争议尚未完全消弭
尽管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财产说"已基本占据主导,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多份指导案例明确认定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但仍有少数裁判维持"数据说"立场,将盗窃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由此导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最高刑(七年)与盗窃罪的最高刑(无期徒刑)之间产生巨大的量刑鸿沟。
在认定财产属性之后,价值折算方法的选择同样具有实质性影响。一枚比特币在不同时点的价格可能相差十倍以上,同样数量的虚拟货币,以不同时点的市场价格折算,可能分别落入"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两个量刑档次之间。
(四)合法所得与违法所得的界限模糊
这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切入点。
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持有的虚拟货币系在"九二四"通知发布前通过合规方式取得,其持有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被整体计入涉案金额。再如,OTC市场从事虚拟货币买卖的商家,其中部分交易的对手方后来被查明系洗钱资金——而商家本人事先对此毫不知情,其所获得的交易差价究竟属于合法所得还是违法所得,实践中认定标准极不统一。
笔者认为,合法所得与违法所得的界限,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第一,以主观明知为前提。
不知情的善意取得,即便客观上涉及违法资金,亦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所得。
第二,以违法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为标准。
违法所得应当指向因实施犯罪行为而直接获取的财产利益,而非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全部资金流水。以非法经营罪为例,违法所得是"手续费""汇率差价"等经营收益,而非所有流转资金的总额。
第三,成本应当允许扣除。
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允许被告人扣除其为实施相关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成本。将总流水或总交易额直接等同于违法所得,既不符合刑法关于"违法所得"的文义解释,也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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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认定:
若干建议
(一)尽快出台专项司法解释,明确阶梯式认定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研究意见,建议按照"购入价格→销赃价格→行为时市场价格"的顺序,建立阶梯式适用规则,并明确各阶段适用的前提条件及证明责任分配。
具体而言:能够查明购入价格的,以购入价格为准;购入价格无法查明但已变现的,以变现价格为准;二者均无法查明的,以经有资质机构认定的行为时市场均价为准,且应选取一定时段内的均价而非某一时点的即时价格,以降低价格波动带来的随机影响。
(二)区分"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杜绝混同认定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与量刑,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两个不同的评价维度,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差异显著。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施换汇行为的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是换汇总量,而违法所得则是从中获取的价差收益——两者之间往往相差数十乃至数百倍。将全部换汇流水作为违法所得,将导致罚金计算基数严重失实,进而产生实质上的过度处罚。
(三)建立合法持有与犯罪获取的分类处理机制
对于案件中查明系行为人在监管禁令发布前通过合法渠道购入的虚拟货币,不应将其纳入犯罪数额。应当引入"持有时间节点"这一要素,将"九二四"通知作为重要分界,结合当事人的KYC记录、链上交易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区分合法存量资产与犯罪期间新增资产。
(四)明确以"个人合法持有"为前提的无罪辩护空间
如前所述,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在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外汇管制规定、持有行为未附随其他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虚拟货币的持有本身不构成任何犯罪。辩护律师在代理涉币案件时,应重视这一边界的厘清,积极核查并举证当事人持有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将其作为排除或降低涉案金额的重要辩护切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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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涉案金额的认定,在刑事案件中绝非单纯的技术性计算问题,它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量刑幅度的选择乃至财产处置的走向。对于涉虚拟货币案件而言,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尤为突出:监管政策的不断演变、虚拟货币价格的极端波动、链上证据的提取与核验、合法所得与违法所得的精确划分——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变量。
202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将虚拟货币列为需要加快立法研究的新兴领域。这一信号预示着,专项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出台已列入议程。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在现有规范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通过个案辩护推动这一领域规则的精细化与体系化——毕竟,每一个无法被现行规则妥善涵摄的个案,都是制度完善的起点。
律师简介

尹亮律师
专注数字经济领域
专注于互联网与科技结合的新型数字经济领域(包括但不限于Web3.0,Defi,Gamefi等相关领域)。
持续关注区块链及加密货币、金融科技等行业的监管动态与政策法规,擅长处理虚拟货币刑事案件、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投资与合规、银行卡或账户冻结、虚拟货币资产找回与数字经济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曾办理过多起OTC商户涉刑案件。
擅长结合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为Web3新经济企业提供商业架构设计、项目投融资、交易筹划、经营合规、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刑风险防控及刑事辩护等综合法律服务。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