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披露一起涉虚拟卡案件,涉案金额2亿余元,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准逮捕。通报发布时,案件仍在侦办。[1] 以虚拟货币充值或结算、供持卡人消费的服务,通常被称为“U卡”。对于其中涉及的兑换、支付结算业务,经营者、代理和用户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有不同。本文结合公开案件讨论,厘清U卡业务中各方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
消费真实,兑换和结算
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平台接收USDT、兑换外币后为卡片消费结算的业务模式为例,用户向平台交付USDT后,可以按照服务约定使用卡片付款。商户收到货款,平台则负责USDT兑换以及与发卡、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安排。
在这类业务中,商品交易和货款支付可能都是真实的。但是,负责兑换和结算的机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符合犯罪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发〔2026〕42号通知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业务活动,并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因此,境外发卡、与境外持牌机构合作等安排,均须符合境内相关监管要求。[2]
涉及刑事责任的,还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经营机构实施非法买卖外汇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3]
上海警方披露的案件,正涉及这一问题。据通报,平台缺乏相关业务资质,用户消费后须以虚拟货币结算,经营人员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外币,再以虚假跨境结汇方式与虚拟卡运营商结算还款。[1]
代理和技术人员
也面临刑事责任
U卡项目可能将获客、开户、充值及系统开发交由不同主体完成。例如,代理为客户办理开卡、承接充值需求,技术公司受托开发账户管理、订单和结算功能。同一项目中的人员,接触业务的范围和参与程度可能相差很大。
认定这些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实践中证明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往往采取客观的参与或帮助行为来认定。对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协助兑换、结算或者提供技术帮助的人员,应根据其具体行为认定不同的刑事责任,下面就最高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郭某钊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为例分析:
该案中,郭某钊受雇搭建、维护非法汇兑网站,范某玭以泰达币(USDT)帮助团伙兑换外币与人民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范某玭三年三个月。案例中还载明,郭某钊未参与具体经营及违法所得分成,检察机关综合其作用认定为从犯。[4]
该案本质上属于非法汇兑案件,并非U卡消费案件。但是该案可以充分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受雇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如果参与了共同犯罪,即使未参与经营分成,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其具体作用则影响主从犯及刑罚的认定。
对U卡代理和技术服务商,同样应围绕实际承接的业务分析责任。例如,代理明知项目通过非法渠道兑换外汇,仍持续为其招揽兑换客户、代收款项,可能涉及共同犯罪。技术公司承接开发工作时,对客户业务的了解、开发内容及后续运营参与情况,也会成为判断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的证据。
一个重要的量刑依据是报酬与经营数额,这两者应该严格分别认定。工资、佣金反映个人收入;犯罪数额则涉及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范围,不能直接以收入替代,也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平台全部流水归于每名参与者。
普通用户也涉刑?
要区分本人消费与参与经营
普通持卡人的业务场景主要是本人充值、付款和退款。如果持卡人另外替他人承接充值、安排兑换或者发展客户并收取报酬,其行为就可能涉及代理或经营活动,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个人消费与非法经营罪要求的经营行为应予区分。平台被查处,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持卡人构成犯罪;用户自行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对此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外汇以及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责任。
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公布过谷某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谷某经人介绍,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外账户支付600万港元,从其控制的境内账户收取534万元人民币。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3.43万元人民币。[5]
这个案例可以说明,换汇客户本人实施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将相关规则适用于U卡用户时,仍须证明用户实际实施了何种外汇交易;单凭持卡、充值记录,不能直接套用谷某案的处理结果。
用户已经发生充值和消费的,应保留服务协议、交易凭证及平台回复,区分本人消费与代他人办理的业务。发生退款争议时,签约平台、实际收款方和承担退款义务的主体也应明确。接受调查或提出权利主张,都应以完整、真实的交易记录为基础。
涉币案件的处理,需要理解实际业务,也需要对证据作出细致判断。我希望以对这个行业的持续研究和法律实践,帮助当事人准确说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应有的权益。
作为长期从事涉虚拟货币法律业务的律师,我想借U卡这个话题提醒大家:行业中的惯常做法,应当经得起国家法律法规的审视。尤其涉及资金兑换和跨境结算,参与之前就应认真考虑其中的法律风险,正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原文及法律依据链接
[1] 上海市公安局 斩断虚拟货币犯罪黑链 守护城市经济金融安全
https://www.shanghai.gov.cn/nw31406/20260902/cc3438b24fbd4c7f80342c11f581fdc4.html
[2]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14318/content.shtml
[3]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190214/ba8cc1cd52c142a59ecc4749fbecadde.pdf
[4] 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https://www.nanjing.gov.cn/zt/2024nffffjzjzxc/dxal/202406/t20240614_4690554.html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识别常见涉汇非法金融活动 含谷某案
https://www.safe.gov.cn/fujian/2025/0715/24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