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本科
专攻领域:刑事辩护
工作经历:某市人民法院
执业年限:8年
寻衅滋事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盗窃罪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强奸罪
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陆某某 盗窃罪 —— 绝对不起诉
姜某某 合同诈骗罪 —— 不起诉
刘某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不起诉
彭某某 寻衅滋事罪 —— 撤案
代某某 贷款诈骗罪 —— 判处缓刑
张某某 偷越国边境罪 —— 判处缓刑
熊某某 诈骗罪 —— 判处缓刑
韦某某 诈骗罪 —— 原定三年量刑,经辩护判决一年四个月
孟某某 诈骗罪、盗窃罪 —— 二审改判,数罪并罚变更为一罪,减刑四年半